精神病人權利書
前言
奇美醫院基於關懷弱勢族群,尤其是精神病人的保護及照顧,特依據 聯合國保 護精神疾病病人與改善 精神健康 保健原 則 ””,訂定本精神病人權利書。
一、基本自由與基本權利
- 人人都有權接受且得到最佳的精神健康照護。
- 精神病人都應該受到人類與生俱來應有的尊重與人道的待遇。
- 精神病人有權免於經濟、身體和性自主的被剝奪摧殘或次等的對待。
- 不得以精神疾病為理由而加以任何歧視。
- 精神病人皆有權行使其世界人權宣言所列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
- 嚴重病人應由法律規定之保護人代其行使權利。
- 精神病人如無法處理自身事務,必須採取適當合 理的措施保護當事人確保其權益。
二、未成年者的保護
未成年之精神病人應特別加以保護,並謹慎進行診斷及後續之追蹤治療。
三、精神疾病的診斷
- 診察精神疾病必須根據國際上所接受的精神醫療標準來診斷。
- 診斷不可基於政治經濟社會地位,或是文化種族、宗教團體的不同而有差異。
- 家庭或專業的衝突,或者是與居住的社區道德、社會文化、政治價值、宗教信仰等差異,不能做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診斷因素或理由。
- 不可僅依據過去的治療或住院的背景資料,便認定該人目前或是未來可能罹患有精神疾病。
- 任何人或機構不 能隨意指認或歸類他人有精神疾病,除非與精神疾病之治療目的及其結果有直接關聯。
四、治療
- 在合乎病人健康、以及他人身體安全的需要,任何病人有權在不受限制或不受騷擾的環境中接受治療。
- 必須依照病人的治療與照護辦理醫療計劃,與病人討論解說,並且定期予以再檢查作必要的修正、及提供合格的專業人員。
- 精神醫療照護應根據國際上的標準,如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醫學倫理守則。
- 對於病人的治療必須以確保或提高個人自主為方針實施。
五、用藥
- 用藥必須配合病人的治療目的、以及最佳的健康需要,絕對不能夠以處罰或者為了他人目的而用藥,精神醫護人員用藥上只能使用已知或經過證明有效的藥品。
- 用藥處方必須出自有執照的醫護人員,且明記於病人的病歷中。
六、醫療檢驗
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接受醫療檢驗以決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除非依據國內法(例如:精神衛生法)而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七、照護的標準
- 任何病人都有權接受適合自己病情需要的治療、照護及社會關懷,同時與其他疾病之病人有相同標準的治療與照護。
- 任何病人都應受到保護,包括免於不當用藥、及其他病人或醫護人員等他人之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心理沮喪及身體不適。
八、社區及文化的角色
- 任何病人都有權在自己居住的社區裡儘可能地接受治療與照護。
- 在精神科醫院或精神療養院接受治療之病人,在可能範圍之內應有機會在自己或親友的住家附近接受治療與照護,並且能儘快回歸其生活的社區。
- 任何精神病人應有機會接受適合於自己文化背景之治療。
九、保密
病人所有的相關資料,都要受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