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科
| 衛教單張編號:57302220 | |
通報結核病居家隔離衛教單張(員工)
By 感染科 | May, 2017
因您患有開放性肺結核,並有感染他人之可能性,為防範肺結核之傳染,並保障您自己及親友的健康,請在診療醫師通知解除隔離前,確實做好居家隔離措施:
- 一、請您於家中休養並避免外出,如需要外出就醫時應戴外科口罩。家人則可照常上學、上班。
- 二、應確實做到勤洗手、維持居家環境的清潔與通風,並遵守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
- 三、於居家隔離期間,應依醫囑按時服用抗結核用藥,並注意健康狀況,若出現任何不適,請馬上回診就醫,就醫時應戴外科口罩。
- 四、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如未確實遵守各項居家隔離之規定,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依同法第70條處新臺幣3,000至15,000元罰鍰,得連續處罰。
- 五、依據本院規定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解除居家隔離:
- 經過標準抗結核藥物治療至少二週以上。
- 連續三次痰抹片陰性。
- 經臨床醫師評估症狀有進步。
結核病通報:
依據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師懷疑為結核病時,於一週內會通報為法定傳染病,並依院方規定予隔離及治療,衛生單位將前往訪視及執行「都治計畫」。若進一步證實非為結核病,醫師將評估予以排除結核病診斷。
請假事宜:
- 由診療醫師開立「院內員工開放性肺結核隔離通知書」四聯單,分別交由安全衛生管理室、感染管制委員會、單位主管及本人存留;依「院內員工開放性肺結核解除隔離通知書」四聯單恢復上班。
- 其他假別,依院內請假規範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衛福部疾管署
~諮詢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