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證明書申請及收費


資料來源:住院服務組


申請診斷書、證明書


            Application for medical report or certificate

證明書資料申請須知

通則

各種診斷書之開立均向醫師提出申請後,由醫生開立,至用印處用印,用印時間及地點如下:

用印時間 用印地點窗口
週一至週五 08:00~18:00 1樓住(出)院櫃檯〈10號窗口〉
18:00~21:00 1樓批價、掛號櫃檯〈7號窗口〉
週六 08:00~12:00 1樓住(出)院櫃檯〈8、9號窗口〉

繳費證明

申請人及所須證件:

  1. 申請人必須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旁系親屬、姻親等法定代理人。
  2. 本人申請時,請出示身分證,以便核對。
  3. 非本人,請必須同時出示下列三項證件,始可申請:
    • 病人身分證〈兒童請用戶口名簿〉。
    • 申請人身份證。
    • 提出申請人與病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或出具病人親自簽署之委託書。
      〈請自行下載委託書〉   PDF下載 
      〈瀏覽附件建議使用IE 10以上版本或 Google Chrome開啟〉
  4. 為保障病人權益,申請證明書需備妥以上相關證明文件,申辦證件不齊全者恕不受理。

申請方式:請至1樓住(出)院櫃檯〈10號窗口〉申請。


診斷書或證明書

申請人及所須證件:

  1. 死亡證明書之申請人必須為其配偶、直系親屬及法定代理人,並應出示申請人及死者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以便核對。
  2. 其餘診斷證明書:同申請繳費證明

申請方式

〈一〉門、急診或住院時:

  • 門、急診病人於醫師診察時,請向醫師說明申請用途,可於就醫時一併完成,住院病人請於出院前向醫師或護理站申請。

〈二〉離院後,欲申請者時:

  1. 請到門診掛號處掛原診治醫師或該科主治醫師門診。
  2. 醫師診療時,請向醫師說明申請用途,由醫師開具診斷書。
  3. 持處方箋至批掛處批價繳費,再至1樓住(出)院櫃檯〈10號窗口〉拿已用印診斷書。
  4. 病人若於本院留一口氣離院,本院提供一般診斷書或病歷摘要,由家屬提供衛生所醫師參考開立。

注意事項

  1. 請勿要求醫師開具非事實之診斷證明。
  2. 若重覆申請出生、死亡證明書或曾開立之診斷書,請直接向本院1樓住(出)院櫃檯〈10號窗口〉提出補發申請影印本並出示申請人之身分證及與病人關係之證明文件,並直接批價付費即可。
  3. 保險公司查詢投保人醫療資料,每科1000元,並須行文檢附被保險人同意書或委託書方得申請。
  4. 證明書須由病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方可提出申請。

證明書收費標準

種類 第一份收費 第二份收費
出生證明 中文版 每份50元 每份50元
英文版 每份100元 每份50元
死亡證明 中文版 每份50元 每份50元
英文版 每份100元 每份50元
乙種診斷書 中文版 每份120元 每份50元
英文版 每份300元 每份50元
訴訟用診斷書 每份600元 每份50元
勞工/農民保險傷病診斷書 每份120元 每份50元
就醫證明 每份50元 每份50元
住院收據副本 每份30元 每份30元
住院年度收據 每份100元 每份100元
身心障礙鑑定〈殘障手冊〉 不須費用 每份50元
農保殘廢診斷書 每份400元 每份50元
勞保失能診斷書 每份400元 每份50元
病症暨失能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用〉 每份800元 每份50元
身心障礙年金给付申請書 每份500元 每份50元

開立死亡證明書須知

因「疾病」不治死亡者

一、在本院診治期間

  1. 本院應開給死亡證明書。
  2. 亡故者親屬或代辦親友請攜帶下列證件向本院申請:

    a.亡故者身分證件〈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b.申請人員:配偶及親屬〈身分證件〉、代辦親友〈直系血親之身分證件及代辦親友之身分證件〉。


二、出院後臨終者〈返家臨終〉

  1. 本院不開立死亡證明書,可開給「一般診斷書」或「病歷摘要」。
  2. 亡故者親屬請攜帶下列證件,向所在地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後,由衛生所醫師發給死亡證明書:

    a.一般診斷證明書或病歷摘要。

    b.亡故者身分證件〈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c.申請人員:配偶及親屬〈身分證件〉。


三、到本院就診或轉診本院途中死亡者

  1. 本院醫師執行行政相驗程序,由醫師依法檢驗往生者,應參酌往生者家屬之陳述或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所提供之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審慎判定死亡原因及時間,於檢驗屍體確認為病死後,以憑製給「死亡證明書」,但如無原診治病歷、或無法確認為病死者、或無法確認身分者,則不開給「死亡證明書」。
  2. 亡故者親屬或代辦親友請攜帶下列證件至本院申請

    a.亡故者身分證件正本。

    b.申請人之證件正本。


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者:〈含他殺、車禍、自殺...等〉

  1. 不得開立死亡證明書,只能開立一般診斷證明書及司法相驗通知單。另,本院應依台南市政府衛生局100.12.01南市衛企字第1001023061號函規定,向本院所在管轄警察分局勤指中心通報。
  2.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係出院後死亡時,開立乙種診斷書,提供家屬通報司法相驗用,請家屬向派出所報案,通報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其他須知事項

  1. 申請本院死亡證明書,請先確認有無備妥必要證件等。
  2. 平日上班時間於1樓住(出)院櫃檯〈10號窗口〉洽辦;非上班時間請至1樓批價櫃檯〈7號窗口〉、假日請至急診批價櫃檯辦理。
  3. 在本院亡故者發給死亡證明書中文版一份以50元計收,英文版第一份100元,第二份起50元計收。
  4. 開立死亡證明書的基本份數如下:(正確份數建議以電話向該機關詢問以避免空跑)。
    建議用途 份數
    終止每一帳戶 各一份
    終止每一保險含保險公司、工勞保 各一份
    工勞農保配偶子女喪葬撫恤金 各一份
    戶政事務所 一份
    火葬或公墓 一份
  5. 若有任何問題,諮詢電話06-7263333轉32302、32305住院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