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委員送審注意事項

一、

凡進行和人體相關之醫學研究(包含新藥、新醫療器材及新醫療技術、學術研究、問卷調查),需向人體試驗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可進行以保護受試者權益。


適用範圍:


(一)醫療法所稱人體試驗範圍之案件,須送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經本院及衛生署核准後,始可實施。定義如下:

1. 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 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

2. 所稱新醫療技術係指:

a. 以藥品或醫療器材以外之物質,植入或移植人體施行治療,其安全或療效未經證實者。

b. 以新程序或新方法施行者。

c.其他在國外已施行於人體,中央主管機關認在國內有施行人體試驗之必要,並經公告者

3. 所稱新藥品,指未經中央衛生署許可查驗登記之下列藥品

a. 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之藥品。

b. 其他在生產國已核准使用於人體之藥品,中央主管機關認在國內有施行人體試驗之必要,並經公告者。

4. 所稱醫療器材,指未經中央衛生署許可查驗登記之下列醫療器材:

a. 新原理、新結構、新效能或新材料之醫療器材。

b. 其他在生產國已核准使用於人體,中央主管機關認在國內有施行人體試驗之必要,並經公告者。

(二)非屬上述醫療法所稱人體試驗範圍之案件,若有下列情形,主持人亦得向人體試驗委員會申請:

1. 研究結果欲發表於期刋雜誌者。

2. 國衛院、科技部、衛生福利部等要求出具人體試驗同意證明書者。

3. 經衛生署許可查驗登記之藥品成分或醫療器材,若屬新適應症、新使用途徑者,仍須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

二、

計畫主持人資格:本院執行研究計畫主持人,需為本院專職人員(114313日修訂)


(一)新藥、新醫療技術臨床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應符合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1. 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2. 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3年內曾接受『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1小時;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 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實體課程時數需達10小時)

3. 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本條例適用於需呈報衛生署之試驗案)

(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計畫主持人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1.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但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公告無顯著風險之臨床試驗,得以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人員專門職業證書,且實際從事五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者為之。

2.最近六年曾受臨床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3年內曾接受『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1小時﹞,且至少包括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及醫學倫理各九小時之相關課程(實體課程時數需達10小時)

3.試驗用醫療器材必要操作能力,經取得證明文件。

醫事人員曾受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法規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前二項計畫主持人

:

1. ()同主持人受訓學分與主持人相同;()協同主持人受訓學分依院內規範(3年內9小時)

2. 10671日起,展延試驗期限:近3年內曾接受人體試驗/研究相關訓練共9小時(須含『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 』各 1小時),可受理影音課程上限為6小時 ).

非介入性措施之研究(如回溯病歷、問卷調查、訪談、行為觀察),符合下列任一項 :

1. 醫事師級現職人員()資歷兩年()以上

2. 三級主管(組長、專員)以上

3. 研究所(/博士)畢業

介入性措施之研究:

1. 介入性醫療或侵入性檢查:主治醫師

2. 介入性衛教、運動、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同上(),惟須符合該職類專業法定業務;若需醫囑執行之措施,需有主治醫師擔任協同主持人。

其他經委員會決議許可者

上列人員需檢具於最近3年內曾接受人體研究相關(含倫理)訓練9小時以上(須含『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 』各 1小時)受訓證明(實體課程時數需達3小時)(10671日起,展延試驗案須比照新案送審之規定).

(): 醫事師級職類包括:西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藥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呼吸治療師、營養師、語言治療、聽力治療、驗光師,共15類。

院外機構協同主持人

1. 學校: 主持人需具獨立作業能力且具碩士學位之部定講師(含)以上層級。

2. 醫療機構: 同本院之規定。

3. 最近3曾接受人體研究相關(含倫理)訓練9小時以上(須含『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 』各 1小時)之證明。(: 10671日起,展延試驗案時,須比照新案送審之規定).

: AREE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可認列課程明細(二堂認列1小時)

研究助理 / 研究護士:(限接受現場課程)

1.新案: 最近3年內曾接受人體研究相關訓練(GCP、研究倫理)共計6小時 (其中須含『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 』各 1小時)。新任人員於執行研究前,需具備相關證明送IRB審查。

2.展延案:持續教育訓練 -每年2小時 臨床研究相關訓練課程 (GCP、受試者保護、研究倫理或相關法律課程) 3年內曾接受『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 』各 1小時)

三、

廠商委託試驗案件,皆以臨床試驗中心為承辦窗口(聯絡電話: 06-2812811轉 分機57266),合約文件送臨床試驗中心;新案審查資料送人體試驗委員會,可同步進行送作業(人體試驗委員會:06-2812811分機53720~2)。

四、

審查費:( 1120501日起 )


支票統籌寄至臨床試驗中心(或負責之研究助理),於出納組繳款後至會計室開立收據(匯款銀行:臺灣銀行台南分行,戶名: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帳號: 009-001-164467

(一) 廠商委託臨床試驗案:(新台幣)

1. 新案: 60,000/

2. 修正: 5,000元/次; 行政審查﹝項目說明: 3,000元/次。

3.CIRB審查機制: 修正案: 20,000元/次;行政審查﹝項目說明: 5,000元/次。

4. 追蹤審查:展延核准函效10,000元/次。

學術研究案

1. 廠商委託臨床試驗案 (同上)

2. 初審10,000元/案;變更案 1,000/次;展延核准函效期 500 元/次。

3. 問卷案: 初審 5,000元/案;變更案 500/次;展延核准函效期 500元/次

本院同仁個人發起之院內研究計畫未獲任何廠商資助者,得免繳交審查費用。

五、

「奇美醫院人體試驗 / 研究受試者同意書」請參考本院同意書範本格式(參見受試者同意書撰寫建議),內容需以國中理解程度,不含過多專有名詞,其項目需含試驗目的、試驗方法與程序、參與本試驗身心上可能導致之副作用、不適或危險及產生時的處理方法、預期試驗效果、其他可能之治療方法選擇及說明、試驗進行中之禁忌事項或限制活動與應配合之事項、受試者參與試驗期間醫療費用之支付方式、參加本研究計畫受試者個人權益之保障、損害賠償…等描述,且同意書需有計劃主持人簽署認可。試驗計畫有贊助廠商:請註明【試驗委託廠商XXX 】,若有提供本臨床試驗或受試者保險或其他相關資訊,請加註說明。

六、

如於本院永康及柳營院區執行之案件:

1. 受試者同意書:請於受試者同意書抬頭註明執行院區,例如【柳營奇美醫院 】;【佳里奇美醫院 】 。

3. 若計畫涉及受試者將接受非常規性輻射處理, 或涉及兒童、孕婦或健康受試者之任何劑量的計畫,須經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4. 凡研究涉及採集生物檢體,皆須經生物安全會審查通過 。

七、

計畫主持人、同主持人、研究助理訓練錄為必備文件,若不符合將不予受理。

八、

所有送審資料請依送審文件清單,將檔案上傳至PTMS線 上申請系統。 說明: ()送審文件需掃描上傳實體簽名之檔案如下: 1.計畫主持人聲明書、2.研究團隊保密同意書及3.研究助理/護理師之顯著財務利益暨非財務關係申報表 。

() 期中報告、結案報告廠商委託臨床試驗計畫,考量保護受試者隱私資料,於PTMS系統上傳已簽署之受試者同意書時,應將受試者及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人之身份字號、病歷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加以掩蓋。

九、

申請初審案件資料完備即可送件,後續視委員初審流程進度排入最近之會期審。﹝年度會期公告於本會網頁﹞

十、

未通過初審之申請案,計畫主持人應於接到審查意見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覆,逾期視同放棄,且申覆原則以二次為限。

十一

本委員會核准函有效期限均只核發一年,如試驗無法於核准期限內完成,請於屆期前2個月繳交期中報告並申請展延試驗期限,經本會審查核准後方可繼續進行。

十二

當提前中止或終止試驗時,計畫主持人應通知本會該案中止或終止試驗之原因,亦應將提前中止或終止前,已完成之試驗結果摘要通知本委員會。

十三

計畫完成時,應於屆滿核准效期3個月內提交結案報告送本委員會審核,結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方完成結案程序。主持人若未按時繳交相關報告,本會暫不受理後續提出之申請案。

十四

試驗施行期間,若發生未預期事件、試驗違規/偏差事項主持人應於獲知日起 14 天內通報人體試驗委員會;一旦發現受試者有安全之疑慮時,應立即停止試驗並向人體試驗委員會報告。

十五

計畫施行期間若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事件,需依衛生福利部規定時程通報,計畫主持人、資料與安全監測委員會(DSMB)、試驗委託者、實地訪查、委員會委員或其他相關執行機構等,所提報死亡或危及生命之SAE ,需於七天內通報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及本委員會,並在十五天之內補齊通報資料。其他SAE需於十五天內通報至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並以傳真或書面方式通報本委員會。

十六

通報SAE應檢附資料包括本院「SAE通報表」、ADR通報表、相關病歷資料,若有任何影響試驗計畫受試者權益事項,亦應告知本委員會或受試者。

十七

試驗偏差/未預期事件延遲通報之處置原則: 以案件(IRB編號)為計算原則,採下列方式辦理:(2021/01/14)

第一次:要求計畫主持人接受2小時研究倫理教育訓練。

第二次:要求計畫主持人接受4小時研究倫理教育訓練,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 指定訓練課程。

第三次:安排實地訪視以了解案件執行內容。

若超過三次以上,將縮短其追蹤審查(期中報告)繳交頻率。必要時將自IRB決議日起3個月內不受理主持人新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