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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委員送審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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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進行和人體相關之醫學研究(包含新藥、新醫療器材及新醫療技術、學術研究、問卷調查),需向人體試驗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可進行以保護受試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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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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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法所稱人體試驗範圍之案件,須送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經本院及衛生署核准後,始可實施。定義如下: 1. 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 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 2. 所稱新醫療技術係指: a. 以藥品或醫療器材以外之物質,植入或移植人體施行治療,其安全或療效未經證實者。 b. 以新程序或新方法施行者。 c.其他在國外已施行於人體,中央主管機關認在國內有施行人體試驗之必要,並經公告者。 3. 所稱新藥品,指未經中央衛生署許可查驗登記之下列藥品: a. 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之藥品。 b. 其他在生產國已核准使用於人體之藥品,中央主管機關認在國內有施行人體試驗之必要,並經公告者。 4. 所稱醫療器材,指未經中央衛生署許可查驗登記之下列醫療器材: a. 新原理、新結構、新效能或新材料之醫療器材。 b. 其他在生產國已核准使用於人體,中央主管機關認在國內有施行人體試驗之必要,並經公告者。 (二)非屬上述醫療法所稱人體試驗範圍之案件,若有下列情形,主持人亦得向人體試驗委員會申請: 1. 研究結果欲發表於期刋雜誌者。 2. 國衛院、科技部、衛生福利部等要求出具人體試驗同意證明書者。 3. 經衛生署許可查驗登記之藥品成分或醫療器材,若屬新適應症、新使用途徑者,仍須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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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計畫主持人資格:於本院執行研究之計畫主持人,需為本院專職人員。(114年3月13日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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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藥、新醫療技術臨床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應符合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1. 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2. 最近六年曾接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須含3年內曾接受『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各1小時﹞;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 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實體課程時數需達10小時)。 3. 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本條例適用於需呈報衛生署之試驗案)。 (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計畫主持人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1.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但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公告無顯著風險之臨床試驗,得以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人員專門職業證書,且實際從事五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者為之。 2.最近六年曾受臨床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須含3年內曾接受『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各1小時﹞,且至少包括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及醫學倫理各九小時之相關課程(實體課程時數需達10小時)。 3.試驗用醫療器材必要操作能力,經取得證明文件。 醫事人員曾受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法規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前二項計畫主持人。 註: 1. (一)協同主持人受訓學分與主持人相同;(二)協同主持人受訓學分依院內規範(3年內9小時)。 2. 106年7月1日起,展延試驗期限:近3年內曾接受人體試驗/研究相關訓練共9小時(須含『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 』各 1小時),可受理影音課程上限為6小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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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介入性措施之研究(如回溯病歷、問卷調查、訪談、行為觀察),符合下列任一項 : 1. 醫事師級現職人員(註)資歷兩年(含)以上 2. 三級主管(組長、專員)以上 3. 研究所(碩/博士)畢業 (四)介入性措施之研究: 1. 介入性醫療或侵入性檢查:主治醫師 2. 介入性衛教、運動、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同上(三),惟須符合該職類專業法定業務;若需醫囑執行之措施,需有主治醫師擔任協同主持人。 (五)其他經委員會決議許可者 上列人員並需檢具於最近3年內曾接受人體研究相關(含倫理)訓練共9小時以上(須含『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 』各 1小時)之受訓證明(實體課程時數需達3小時)。(106年7月1日起,展延試驗案須比照新案送審之規定). (註): 醫事師級職類包括:西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藥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呼吸治療師、營養師、語言治療、聽力治療、驗光師,共15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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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外機構協同主持人 1. 學校: 主持人需具獨立作業能力且具碩士學位之部定講師(含)以上層級。 2. 醫療機構: 同本院之規定。 3. 最近3年曾接受人體研究相關(含倫理)訓練共9小時以上(須含『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 』各 1小時)之證明。(註: 106年7月1日起,展延試驗案時,須比照新案送審之規定). 註: AREE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可認列課程明細(二堂認列1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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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助理 / 研究護士:(限接受現場課程) 1.新案: 最近3年內曾接受人體研究相關訓練(如GCP、研究倫理)共計6小時 (其中須含『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 』各 1小時)。新任人員於執行研究前,需具備相關證明送IRB審查。 2.展延案:持續教育訓練 -每年2小時 臨床研究相關訓練課程 (例GCP、受試者保護、研究倫理或相關法律課程) 、3年內曾接受『研究相關利益衝突管理』『受試者隱私保護 』各 1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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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廠商委託試驗案件,皆以臨床試驗中心為承辦窗口(聯絡電話: 06-2812811轉 分機57266),合約文件送臨床試驗中心;新案審查資料送人體試驗委員會,可同步進行送審作業(人體試驗委員會:06-2812811分機537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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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審查費:( 112年05月01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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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統籌寄至臨床試驗中心(或負責之研究助理),於出納組繳款後至會計室開立收據(匯款銀行:臺灣銀行台南分行,戶名: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帳號: 009-001-164467) (一) 廠商委託臨床試驗案:(新台幣) 1. 新案: 60,000元/案。 2. 修正案: 5,000元/次; 行政審查﹝項目說明﹞: 3,000元/次。 3.CIRB審查機制: 修正案: 20,000元/次;行政審查﹝項目說明﹞: 5,000元/次。 4. 追蹤審查:展延核准函效期 10,000元/次。 (二)學術研究案: 1. 廠商委託臨床試驗案 (同上) 2. 初審10,000元/案;變更案 1,000元/次;展延核准函效期 500 元/次。 3. 問卷案: 初審 5,000元/案;變更案 500元/次;展延核准函效期 500元/次。 (三)本院同仁個人發起之院內研究計畫、未獲任何廠商資助者,得免繳交審查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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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奇美醫院人體試驗 / 研究受試者同意書」請參考本院同意書範本格式(參見受試者同意書撰寫建議),內容需以國中理解程度,不含過多專有名詞,其項目需含試驗目的、試驗方法與程序、參與本試驗身心上可能導致之副作用、不適或危險及產生時的處理方法、預期試驗效果、其他可能之治療方法選擇及說明、試驗進行中之禁忌事項或限制活動與應配合之事項、受試者參與試驗期間醫療費用之支付方式、參加本研究計畫受試者個人權益之保障、損害賠償…等描述,且同意書需有計劃主持人簽署認可。試驗計畫有贊助廠商:請註明【試驗委託廠商XXX 】,若有提供本臨床試驗或受試者保險或其他相關資訊,請加註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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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如於本院永康及柳營二院區執行之案件: 1. 受試者同意書:請於受試者同意書抬頭註明執行院區,例如【柳營奇美醫院 】;【佳里奇美醫院 】 。 3. 若計畫涉及受試者將接受非常規性輻射處理, 或涉及兒童、孕婦或健康受試者之任何劑量的計畫,須經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4. 凡研究涉及採集生物檢體,皆須經生物安全會審查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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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之訓練紀錄為必備文件,若不符合將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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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所有送審資料請依送審文件清單,將檔案上傳至PTMS線 上申請系統。 ※ 說明: (一)送審文件需掃描上傳實體簽名之檔案如下: 1.計畫主持人聲明書、2.研究團隊保密同意書及3.研究助理/護理師之顯著財務利益暨非財務關係申報表 。 (二) 期中報告、結案報告:廠商委託臨床試驗計畫,考量保護受試者隱私資料,於PTMS系統上傳已簽署之受試者同意書時,應將受試者及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人之身份字號、病歷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加以掩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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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申請初審案件資料完備即可送件,後續視委員初審流程進度排入最近之會期審議。﹝年度會期公告於本會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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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未通過初審之申請案,計畫主持人應於接到審查意見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覆,逾期視同放棄,且申覆原則以二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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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本委員會核准函有效期限均只核發一年,如試驗無法於核准期限內完成,請於屆期前2個月繳交期中報告並申請展延試驗期限,經本會審查核准後方可繼續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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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當提前中止或終止試驗時,計畫主持人應通知本會該案中止或終止試驗之原因,亦應將提前中止或終止前,已完成之試驗結果摘要通知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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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計畫完成時,應於屆滿核准效期3個月內提交結案報告送本委員會審核,結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方完成結案程序。主持人若未按時繳交相關報告,本會暫不受理後續提出之申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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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試驗施行期間,若發生未預期事件、試驗違規/偏差事項,主持人應於獲知日起 14 天內通報人體試驗委員會;一旦發現受試者有安全之疑慮時,應立即停止試驗並向人體試驗委員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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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計畫施行期間若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事件,需依衛生福利部規定時程通報,計畫主持人、資料與安全監測委員會(DSMB)、試驗委託者、實地訪查、委員會委員或其他相關執行機構等,所提報死亡或危及生命之SAE ,需於七天內通報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及本委員會,並在十五天之內補齊通報資料。其他SAE需於十五天內通報至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並以傳真或書面方式通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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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通報SAE應檢附資料包括本院「SAE通報表」、ADR通報表、相關病歷資料,若有任何影響試驗計畫受試者權益事項,亦應告知本委員會或受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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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試驗偏差/未預期事件延遲通報之處置原則: 以案件(IRB編號)為計算原則,採下列方式辦理:(2021/01/14制訂) 第一次:要求計畫主持人接受2小時研究倫理教育訓練。 第二次:要求計畫主持人接受4小時研究倫理教育訓練,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 指定訓練課程。 第三次:安排實地訪視以了解案件執行內容。 若超過三次以上,將縮短其追蹤審查(期中報告)繳交頻率。必要時將自IRB決議日起3個月內不受理主持人新案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