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5.03.26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病人權利書
95.04.12制定
95.11.16修訂
102.10.17修訂
105.03.17修訂
108.11.21修訂
111.12.29修訂
114.01.16修訂
- 病人有權利接受妥善且有尊嚴的關懷與治療,不因國籍、性別、種族、年齡、宗教、社經地位或其他因素而受到不同待遇。
- 病人有權利在獲知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等資訊,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 除了法律規定及緊急情況外,病人有權利在任何檢查或治療開始前了解詳情,並在特定檢查或治療前決定是否簽署知情同意之相關文件。前述文件須是在病人「自願」的情況下完成填寫。
- 病人有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拒絕治療。當病人拒絕接受治療時,他同時有權利被告知拒絕接受治療的後果。
- 病人有權利要求行使其治療隱私權。所有的討論、會診、檢查和治療,都是機密的且應該審慎地加以處理。與病人之治療無直接關係者 ,必須取得病人的同意才可以在場。
- 病人有權利要求病人的醫療資料必須被保密,必須被妥當而安全的保管,病人的醫療資料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始可利用。
- 病人有權獲得醫院提供合宜的醫療服務。
- 必要時,醫院應提供評估及轉診;轉診之前,病人有權利得到其所需要的病歷資料及說明。
-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暨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亦得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
- 經診斷為末期病人者,有權利接受預先表達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與相關維生醫療抉擇意願;經診斷為末期病人者,得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 受邀參與醫院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之病人,有權事先知道其詳情,且有權利拒絕並且不影響其醫療權利。
- 病人有權利申請個人的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並獲得適當的說明。
- 病人有權利知道醫院的規則以及病人的權利。對於病人應有的權利,病人可以主動爭取而不被忽略。
- 病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或相關服務有任何不滿或建議,有權利向醫院提出申訴並得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