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人體研究法第4條)
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醫療法第8條)
人體檢體:指人體(包括胎兒及屍體)之器官、組織、細胞、體液或經實驗操作產生之衍生物質。(人體研究法第4條)
研究:是一種系統性的調查過程,包含為了概括性知識的發展或貢獻而進行的研究設計、試驗及評估等。
人體受試者:研究人員執行研究或取得資料的個人,含括:經由與個人互動或介入而取得的資料、或可辨識的個人資訊;或是參加臨床試驗而接受試驗藥品或對照品之個人,含括其個人的檢體或醫療器材之使用。
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執行臨床試驗之負責人。
人體試驗委員會:依循人體研究法及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由具醫學背景之專業人員與非醫學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所共同組成之委員會,其責任在保護受試者之權利、安全與福祉。
人體研究保護計畫(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 Program,HRPP):由許多相關的計畫聯結而成,旨在監督、審查由本院執行的人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