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執行之人體試驗作業辦法

一、範圍:

由計畫主持人,依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要求提出申請,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取得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核發之「臨床試驗核准函」,並取得衛生福利部核准文件之試驗計畫,包括:新醫療技術、藥品或醫療器材實驗研究等。

二、申請執行程序:

1.臨床試驗研究計畫送審人體試驗委員會時,可平行送審臨床試驗合約(合約範本(健康受試者)(健康受試者)/(中英文對照版-非健康受試者)(中英文對照版 -健康受試者)

2.試驗委託者繳交計劃經費:由本院出納組收取(銀行:臺灣銀行台南分行,戶名: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帳號:009-001164467),會計室統籌管理及報銷。

3.試驗用藥均存放入藥劑部管理且由藥劑部編列藥品碼。繳交計劃經費後,廠商或受託研究機構須將試驗藥品, 備妥清單及記錄表格送本院藥局登錄貯存、管理、發放及記錄。藥品臨床試驗需設定禁用/警示藥品者,請填寫藥品禁用警示設定申請表向臨床試驗藥局申請設定

4.人事室依計劃代碼及廠商名稱,建立專記帳代號。

5.試驗計劃主持人可依試驗內容檢驗及檢查項目,建立巨集項目。

6.試驗計劃完成時,試驗計劃主持人需知會相關部門及會計室停止記帳。

7.因故中止試驗計劃時,試驗計劃主持人須述明理由向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備,並知會相關部門及會計室停止記帳。

8.結案及費用沖銷:由會計室照計劃經費報銷程序,報銷該項試驗經費。

三、本作業規定於奉核後通報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