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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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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申請人具文並檢附欲張貼之海報及相關資料,依申請審查之程序向人體試驗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核准始得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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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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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設計內容:為控制不當招募病人廣告,人體試驗委員會參考Clinical
Trial Advertising Guidance for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and Clinical
Investigators之規定、及衛生福利部公告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針對臨床試驗之招募廣告需遵循下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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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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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主持人姓名及地址
試驗機構名稱及地址
試驗目的或試驗概況
主要納入及排除條件
受試者應配合事項
試驗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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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或類似涵意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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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或暗示試驗藥品為安全、有效或可治癒疾病。
宣稱或暗示試驗藥品優於或相似於現行之藥物或治療。
宣稱或暗示受試者將接受新治療或新藥品,而未提及該研究屬試驗性質。
強調受試者將可獲得免費醫療。
強調臨床試驗已經衛生主管機關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
使用名額有限、即將截止或立即聯繫以免向隅等文字。
使用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圖表、圖片或符號。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刊登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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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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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廣告刊登須加註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核准及廣告文件版本日期,且轉載(貼)不得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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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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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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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設計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核准後,於海報上加蓋戳章,申請人檢具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提送公佈欄管理單位申請張貼。
本院海報張貼以門診區、該試驗收案科別之診間為主要地點。
招募廣告除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之試驗外,不得以下列方式刊登或轉載(貼):
3-1.高中以下校園內。
3-2.記者會。
3-3.打工求職資訊分享為目的之社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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