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案審查流程

 

 

一、

原則每月第二個週四中午開會,必要時得更改開會時間或召開臨時會。

 

 

二、

臨床試驗中心受理後應繳交審查每件新台幣萬元整(申請人向本會指定代管單位繳費,並將收據送本會憑辦)。

 

 

三、

本委員會受理審查建檔後由主任委員會遴選二位委員進行初審,於一週內將審查意見送回本會。

 

 

四、

初審委員彙整審查意見後由本會和申請者溝通,必要時修正申請資料,修正完畢送回本會。

 

 

五、

開會前一週彙整審查意見及其他議題於會議中審議。

 

 

六、

會議決議案件審查結果分為:1.核准;2.修正後核准;3.修正後再審,4.不核准等四種。

 

 

七、

開會後二週內,通知主持人會議審查結果(附理由),由本會向申請者說明會議審查決議。需修正計畫內容者,申請人依審查意見提送修正資料至本委員會進行複審。

 

 

八、

經審查核准之案件予以核發本院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