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健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臨床試驗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係基於試驗用藥未經本署核准,其醫療效能及安全性既未確定,尚需特別監督管理,故凡經本署審查通過之臨床試驗計劃案,施行該計劃所需之相關費用,健保依法均不給付,應由該產品之廠商負擔」。

2.洽辦窗口:奇美醫院醫院臨床試驗中心 莊惠雯小姐(分機57266

3.臨床試驗計劃經費預算說明:

項目

金額

說明

A.行政管理費

NT$70,000

2年起,每年加收 $20,000

B.藥品管理費

NT$

藥品管理費收費總額為試驗案符合下列條件金額之加總。

1. 基本設定費:5,000元。(僅試驗第一年收取)

2. 管理費:第13萬元。第2年起,每年2萬元。

3. 試驗藥品冷藏/冷凍儲存:每年6,000

C.特殊調劑費

NT$

特殊調劑費 $500/次:係指須經由化療室、無菌室調劑之化學治療用藥/單株抗體或其他注射用藥。

D.掛號、診察費用

NT$

每名個案$,實報實銷,多退少補。

E.檢查、檢驗費用

NT$

每名個案$,實報實銷,多退少補。

F.試驗計畫人事費用

NT$

1.試驗人事費$/pt,以收錄個案計算。

2.假日藥師出勤費:假日特殊調劑藥師出勤 2000/次;假日試驗藥師出勤發藥2000/(假日定義為週六、日及醫院半天診或未開診之國定假日)

共計

NTD$,








臨床試驗計劃經費付費時間表:方須按下列時程,在收到請款通知後,準時以十五日內(以下列各期之付款日起算)兌現之即期支票支付所有費用給方,若方未依約按期支付下列各款項,則視為違約,方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方務必把握時程。

A.完成合約簽署時,應支付項目包括:

1. A+B項總額,即NTD$;此為不退還費用項目。

2. D+E項總額,NTD$

3.總計NTD$;以即期支票支付。

B. 試驗人事費:每季請款

  • 試驗主持人費用:依實際收錄受試者數目及回診數支付。

  • 研究護士費用:依實際收錄受試者數目及回診數支付。

  • 以即期支票支付。

C.本案終止時,應於一年內申請退款完成,並收取10%管理費(未使用研究經費餘額之10%),經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甲方)扣除後;餘款由甲方以即期支票退款

其他事項:

1.AB不退還費用項目,即此部份費用一旦簽約即不退費。

2.上列F項費用中,若受試者未完成全程(共?次),若原因為AE/SAE,則此病人之費用為NTD$,在結案時實報實銷。

3.上列F項費用中,若受試者未完成全程(共?次),而原因非AE/SAE所導致,則方須依回診次數支付方,在結案時實報實銷。支付標準為:完成V1=; V2 =; V3 =; V4=; …

4.任何會議之行程安排及參加人選,甲乙雙方須於兩週前以書面提出要求,待雙方協議並同意後才定案。

5.Monitoring visit之行程安排,方須於二週前以書面提出要求,待雙方協議並同意後才定案。

6.若甲方期望超收受試者,請於4週前與            協商可行性。

7.本合約之對話窗口:甲方為奇美            ; 乙方為           股份有限公司

8.如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提前終止執行本合約,方應支付方實際支出之各項人力費用及其他相關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