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健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臨床試驗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係基於試驗用藥未經本署核准,其醫療效能及安全性既未確定,尚需特別監督管理,故凡經本署審查通過之臨床試驗計劃案,施行該計劃所需之相關費用,健保依法均不給付,應由該產品之廠商負擔」。

2.洽辦窗口:奇美醫院醫院臨床試驗中心 李旼燁小姐(分機57265

3.臨床試驗中心收費標準: (依臨床試驗中心公告為準) 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