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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病人權利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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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12制定 95.11.16修訂 102.10.17修訂 105.03.17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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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病人有權利接受妥善且有尊嚴的關懷與治療,不因國籍、性別、種族、年齡、宗教、社經地位或其他因素而受到不同待遇。 2. 病人有權利要求自己或經病人授權的親友能得到以他們所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有關自己的診斷、治療及預後的情況。病人也有權利知道為他服務的醫療人員名字。 3. 除了法律規定及緊急情況外,病人有權利在任何檢查或治療開始前了解詳情,並在特定檢查或治療前決定是否簽寫「知情同意書」,一般知情同意書的內容應包括以病人所能理解的文句介紹檢查或治療的本質、可能發生的危險性、檢查或治療的必要性。知情同意書須是在病人「自願」的情況下完成填寫。 4. 病人有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拒絕治療。當病人拒絕接受治療時,他同時有權利被告知拒絕接受治療的後果。 5. 病人有權利要求行使其治療隱私權。所有的討論、會診、檢查和治療,都是機密的且應該審慎地加以處理。與病人之治療無直接關係者,必須取得病人的同意才可以在場。 6. 病人有權利要求病人的醫療資料必須被保密的,必須被妥當而安全的保管,病人的醫療資料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始可利用。 7. 病人有權利要求醫院在能力範圍內對病人所要求的服務做出合理的回應。而醫院在緊急時,必須提供評估,服務及轉診。轉診之前,病人有權利得到其所需要的病歷資料及解釋。 8. 病人有權利要求合理的繼續性醫療照護。 9. 經診斷為末期病人者,得親自簽署或由委任醫療代理人簽署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維生醫療抉擇;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其最近親屬得出具同意書代替。 10. 受邀參與醫院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之病人,有權事先知道其詳情,且有權利拒絕並且不影響其醫療權利。 11. 病人有權利申請個人的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並獲得適當的說明。 12. 病人有權利知道醫院的規則以及病人的權利。對於病人應有的權利,病人可以主動爭取而不被忽略。 13. 病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或相關服務有任何不滿或建議,有權利向醫院提出申訴並得到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