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美醫學中心 在職人員進修訓練辦法 (適用醫師) |
||||
| ※本辦法中有關主治醫師進修規定由醫學教育委員會於87年11月修訂通過。99年9月及12月修訂 |
||||
| 12.1 總則 | ||||
| 12.1.1 目的 | ||||
| 為使本院員工之在職進修,學(技)術訓練及參加醫學會議等各項作業有所遵循,特定本辦法。 | ||||
| 12.1.2 適用範圍 | ||||
| 一、 | 本辦法所指進修、訓練及參加醫學會議包含下列範圍: | |||
| (一)進修 | ||||
| 凡在職期間至國內、外進修與業務有關之學位或研習與本身業務相關之技術或專業知識者屬之。 | ||||
| (二)訓練 | ||||
| 凡參加國內、外舉辦與本身業務或專業有關之學術講習及技術訓練者。 | ||||
| (三)參加國內外醫學會議 | ||||
| 凡以公假或公費方式應邀參加與醫學有關之學術研討,或於學術研討會上作專題報告者皆屬之。 | ||||
| 二、 | 本院之專任主治醫師及編制內之一般員工,包括醫事、護理、行政及工程人員至國內、外進修、訓練及參加醫學會議者皆適用之。 | |||
| 12.2 在職進修及訓練 | ||||
| 12.2.1 進修及派訓計劃之擬訂 | ||||
本院專任主治醫師之在職進修計劃應由科主任提交醫學教育委員會審議,經院方核定後作為辦理進修之依據。一般員工之在職進修或訓練,由各部門主管擬妥計劃,詳列進修項目、對象及資格認定之後,呈院方核決,並向醫學教育委員會(教學中心)備案。 |
||||
| 12.2.2 資格 | ||||
| 凡在本院服務滿半年以上之主治醫師,或在本院服務滿兩年以上之一般員工。 | ||||
| 12.2.3 申請手續 | ||||
| 一、 | 赴國外進修及受訓人員應於進修至少兩個月前(國內進修則為一個月前)填 妥「在職進修申請表」,連同切結保證書,呈請部門主管核准後交人事室統籌,依規定流程核決。 |
|||
| 二、 | 進修及受訓期間如須變更進修計劃,或展延進修、受訓期限者,應事先呈准, 並依前款規定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
|||
| 12.2.4 進修及受訓費用補助 | ||||
| ㄧ、 | 院方選派之主治醫師赴國外進修時,由院方補助其赴國外之往返機票(經濟艙一次為限),進修逾一個月(含)者,由院方補助醫師每月捌萬元之進修費(視該醫師於進修或受訓地點是否受薪,若有則按額減少);以上補助之期限以一年為原則,需延長者應事先呈准。 | |||
| 二、 | 主治醫師自行申請赴國外進修者,院方不予補助經費。 | |||
| 三、 | 主治醫師於國內進修博、碩士者,院方不予補助經費。 | |||
| 四、 | 院方選派主治醫師國內進修者,由院方補助進修費用,每月五萬元整。 | |||
| 五、 | 一般員工由院方派訓者其進修期間支領全薪,另其旅費、雜費及膳宿費用, 由院方補助。學費及訓練費用則憑收據報銷;自行申請進修受訓,費用自理。若屬醫療設備之訓練課程,則一切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
|||
| 六、 | 一般員工之進修受訓,其本人應先洽請進修代訓機構提供膳宿,若該機構無 免費提供膳宿,則進修人員應向該機構取得證明,以作為報支膳宿費之依據。 |
|||
| 12.2.5 家屬生活補助費 | ||||
| 一、 | 院方派任之主治醫師赴1.國內進修期間,由科(部)內支付教學薪資每月伍萬元整;2.國外進修期間,由科(部)內支付教學薪資每月柒萬元整;按月支領作家屬生活補助費。家屬生活補助費每次申請以一年之內為限,需延長應事先呈准。 | |||
| 二、 | 一般員工奉派進修受訓者,只支領全薪,不另支家屬生活補助費。自費進修得申請自請停職,不予補助。 | |||
| 12.2.6 職責(主治醫師適用) | ||||
| 一、 | 於99年12月31日前晉升為主治醫師(含備任)者,應於主治醫師年資滿五年前,赴國外進修至少三個月(含)以上。 | |||
| 二、 | 於99年5月1日以前入學碩士班者,其出國職責可延至碩士畢業後接續(讀碩士期間可扣除)。於99年5月1日以前入學博士班者,此項職責可免除。 | |||
| 三、 | 於9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間入學碩士班者,仍應於原訂主治醫師滿五年之期限內出國進修,若屆時碩士班仍未畢業者得申請延期至畢業後一年內赴國外進修。 | |||
| 四、 | 於9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間入學博士班者,若為博士班畢業則可免除此職責;若未能畢業,則應於修業停止日起算二年內赴國外進修。 | |||
| 五、 | 於100年1月1日以後升任為備任主治者,須於主治醫師年資滿三年內,赴國外進修至少三個月(含)以上。 | |||
| 六、 | 於100年1月1日起入學博/碩士班者,須於博/碩士班讀書期間至畢業後2年內出國進修至少三個月;若未能畢業,則應於修業停止日起一年內(碩士班)或二年內(博士班)或主治年資滿五年內赴國外進修至少三個月。 | |||
| 七、 | 為輔導就讀博士班之主治醫師,該主治醫師每年應繳交年度就學報告乙份至醫學教育委員會審查。 | |||
| 八、 | 主治醫師之年資由醫學教育委員會認定之。 | |||
|
||||
| 九、 | 無法於期限內赴國外進修之主治醫師,按月扣提成費 5 %歸科基金,直到完成進修為止。 | |||
| 十、 | 公費出國進修完成者,需送心得報告至醫學教育委員會審查,且須於半年內在科內完成口頭進修報告。 | |||
| 十一、 | 各科若因主治醫師進修,人力調配有問題者,須事先向醫學教育委員會報備而延緩進修期限。 *柳營院區適用條例:各科部於每年度六月提報醫學教育委員會各科人力狀況及需延緩外訓名單,醫學教育委員會於七月會議審議各科提報名單,經決議通過者得延緩外訓一年。如因科內人力嚴重不足因而延緩外訓時間以致年資超過八年者,得以免除此職責。 |
|||
| 十二、領有保障薪之主治醫師在職進修: | ||||
|
||||
| 十三、 | 柳營院區適用條例:至國內優良醫學中心進修:如進修計畫經醫教會核可等同於國外進修。國內進修辦法:國內進修者需先經醫學教育委員會口頭審查通過後,呈院方核定後做為辦理進修之依據。醫學教育委員會口頭審查重點: (1)擬前往進修機構之軟、硬體評估及進修機構師資評估。 (2)進修計畫及時間表 |
|||
| 十四、 | 符合主治醫師出國薪資補助資格之主治醫師,出國期間倘另申請其他單位獎助,應避免申請具有附帶條件之獎助計畫 | |||
| 12.2.7 加簽合約 | ||||
| 一、 | 主治醫師公費在國內外受訓,需加簽進修時間參倍的合約;另受訓期間累計在3個月(含)至8個月(含)內者應加簽兩年之合約。 | |||
| 二、 | 一般員工因公奉派進修及出差得依規定申請差旅費補助。若屬進修性質之公差,則應加簽服務合約,其加簽時間同主治醫師之加簽時間。 | |||
| 三、 | 自費進修者,應辦理自請停職。 | |||
| 12.2.8 違約罰則 | ||||
| 違反合約規定,或未完成履行本辦法規定之義務時,應負賠償責任。 | ||||
| 一、 | 主治醫師公費赴國內外進修者,應退還進修期間所支領之一切費用外並再賠償相同金額。 | |||
| 二、 | 一般員工除退還進修受訓期間支領之一切費用(含薪資、差旅費、訓練費等)外,另應賠償以本薪×違約月數÷3計算之金額。 | |||
| 12.3 參加醫學會議 | ||||
| 12.3.1 資格 | ||||
| 一、 | 凡持有醫學會議邀請函或以院方名義應邀於醫學會議上發表論文,均得申請公假參加醫學會議。 | |||
| 二、 | 申請公費發表論文者,以第一作者為限。 | |||
| 12.3.2 申請手續 | ||||
| 申請參加醫學會議人員,應於會議前一個月檢附該醫學會議之資料、邀請函(發表論文者另檢附擬發表之論文摘要),填妥參加醫學會議申請單及請假單與請假卡,經部門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及醫學教育委員會審核,再呈院長核決。 | ||||
| 12.3.3 費用補助 | ||||
| 一、 | 以院方名義發表論文得申請論文獎金,每篇以申請一次為限。 | |||
| 二、 | 公費參加國內醫學會議,若第一作者為主治醫師,僅第一作者能報支差旅費;若第一作者為住院醫師、而論文負責作者為本院主治醫師時,則該二名醫師中擇一報支差旅費。 | |||
| 三、 | 公費參加醫學會議者,註冊費憑收據報銷。 | |||
| 四、 | 醫師出國開會依11.9內容辦理。 | |||
| 12.3.5 職責 | ||||
| 以公假或公費方式參加醫學會議者,應於返院一個月內向醫學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 12.4 附則 | ||||
| 12.4.1 | 非醫護人員得經部門主管及院方批准給予公假,參加與本身業務相關之非醫學性會議或專業性學術講習之費用自理。 | |||
| 12.4.2 給假 | ||||
| 出國進修、受訓或參加醫學會議期間,除按進修受訓計劃或會議邀請函所載期間給予公假外,並得依下列標準給予往返路程假。 | ||||
| 一、 | 亞太地區:兩天。 | |||
| 二、 | 歐美地區:四天。 | |||
| 12.4.3 實施及修訂 | ||||
| 本辦法由醫學教育委員會擬定,經醫務會議通過後即日施行;修改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