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依NINDS-ADRDA或DSM或ICD標準診斷為輕度至中度之失智症(MMSE 10~26分或CDR 1級及2級)患者使用。並檢附MMSE或CDR智能測驗結果。
2.使用後每六個月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或CDR智能測驗,如MMSE較起步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CDR退步1級,則應停用。
3.如有腦中風病史,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或有嚴重心臟傳導阻斷(heart block)之病患,不建議使用。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第一次申請需檢附以下資料:
(1)CT、MRI或哈金斯氏量表(Hachinskki lschemic Scale)三項其中之任一結果報告。
(2)CBC,VDRL,BUN,Scr,GOT,GPT,T4,TSH檢驗。
(3)病歷摘要。
(4)阿茲海默氏症診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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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MMSE或CDR智能測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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